各区、县(市)财政局,市级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规范全市政府采购活动,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完善政府采购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加大中小微企业政策支持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引导采购人建立健全内控管理机制

采购人应当建立涵盖制定采购需求、确定采购方式、选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结果确认及合同管理、实施履约验收等各环节的内控制度。内控制度应重点明确以下几个方面:

1.确定采购方式。政府采购项目(除电子卖场)原则上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等公开竞争采购方式。确需采取非公开竞争采购方式的,内控制度应当明确适用条件、审批权限和程序。采购人应当从严控制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2.选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项目属性等因素,结合财政部门公开的采购代理机构星级榜,明确委托代理适用条件,并建立合理选定采购代理机构的制度。

3.采购结果确认及合同管理。采购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确认采购结果,并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4.实施履约验收。采购人应根据《杭州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暂行办法》(杭财采监〔2019〕10号)的要求,建立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制度。除涉密情形外,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结果应在采购人评价后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5.建立廉政承诺长效机制。采购人在市政府采购监管平台上报采购计划时,需确认廉政承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代理时,需在政采云平台提交廉洁自律承诺书。

二、强化财政部门监管职责,完善政府采购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财政部门应建立定期抽查和定向抽查相结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对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全过程线上监管。抽查结果应当及时通报,必要时可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1.定期开展事中抽查。对采购文件、评审活动、商品(服务)价格、质疑投诉、采购意向公开和合同公告等采购环节按季事中定期抽查。

2.定向开展事后抽查。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直接合同备案申报的采购项目每半年事后定向抽查。

3.定期开展代理机构评价。根据《杭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暂行办法》(杭财采监〔2019〕11号 )规定,财政部门应根据日常监督情况、例行检查情况或上级部门布置的专项检查情况,按季对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监督评价。

三、落实政府采购扶持政策,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

1.鼓励和支持提高政府采购预留份额。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采购人应当在预算编制时预留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采购人进一步增加预留份额。

2.鼓励和支持提高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比例。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和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鼓励和支持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微企业产品的价格分别给予10%和8%的扣除。

3.鼓励支持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全面实施电子化招投标,采购文件全部在线提供,不得收取文件工本费。鼓励和支持供应商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减少资金占用,切实降低履约成本。采购人应在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义务事项后及时退还,延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采购人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

四、严格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障供应商合法权益

1.严禁违规拆分采购项目。采购人不得违规拆分项目,通过“化整为零”等方式将项目采购金额调整至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作为非政府采购项目实施采购。采购人不得通过项目拆分规避公开招标。

2.严格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分包。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除项目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外,支持大型供应商将项目分包给中小微企业。接受分包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3.杜绝政府采购项目延迟付款行为。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合同约定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按比例支付采购资金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分段或分期验收,验收合格的,支付相应的资金。

4.公开评审专家评分。建立评审专家评分公开机制,促进采购评审工作公开公正,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政府采购项目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时,应当同步公告评审专家对项目响应供应商的评分情况,主要包括评分明细表、评分汇总表两个部分。

各部门应当充分认识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依法依规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明确采购人主体责任,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杭州市财政局

2020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