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平台:
为不断巩固和壮大农业龙头企业队伍,进一步规范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的日常管理,切实提升农业龙头企业经营水平,根据省、市有关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等文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余杭区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11月8日
余杭区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推动我区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现代化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杭州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本办法适用于新申报或已认定的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报并接受动态管理。余杭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工作,各有关镇街或主管平台负责辖区内农业龙头企业的初审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范围。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范围是我区管辖范围内,符合产业导向和发展方向,工商登记满2年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或农产品专业交易市场。
(二)申报条件。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70%;积极参加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及时上报企业生产经营统计报表。
1.生产企业:企业资产总额4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
(1)种植企业:区内种植面积300亩以上,或设施化种植面积100亩以上(可叠加计算);高档花卉、药材种植面积100亩以上。
(2)养殖企业:水产养殖面积200亩以上,或高标准水产养殖面积100亩以上、工厂化水产养殖面积30亩以上;生猪年出栏量5000头以上,羊年出栏量3000头以上,牛年出栏1000头以上,兔年出栏1000头以上,家禽、特禽年出栏量8万羽以上(其中蛋禽存栏量3万羽以上)。
2.加工企业:企业资产总额6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企业通过订单农业、购销合作等利益联结机制带动辖区农户200户以上,或联结基地种植面积300亩以上(现代化设施基地5亩以上)。企业必须通过SC认证,创利税80万元以上。
3.流通企业:企业资产总额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企业通过订单、产销合作等利益联结机制,收购辖区农产品金额200万元以上,联结基地种植面积500亩以上或自有基地100亩以上(现代化设施基地5亩以上)。企业经营效益较好,创利税8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交易市场:蔬菜、粮油、果品等专业交易市场,企业资产总额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
5.上级有明确的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标准的参照上级标准予以认定。种子种苗、高新技术企业可按照80%的申报标准执行。
(三)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真实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余杭区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
2.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简介;
3.企业财务管理等生产管理制度;
4.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国税系统);
5.土地流转(承租)经营及产销合同复印件(村社盖章);
6.企业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说明(镇街盖章);
7.企业信用记录(“信用杭州”或“信用浙江”官网获取);
8.有机农产品、绿色食品、注册商标等认定证书复印件;
9.营业执照及所获荣誉等复印件;
10.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证明;
11.企业申报承诺书。
上述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
(四)申报程序:区农业农村局下发申报通知后,企业将申报材料报送至镇街(平台);由镇街(平台)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初审同意后上报区农业农村局。
三、认定命名
(一)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原则上每年申报认定一批。
(二)区农业农村局汇总申报材料后,委托具有审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企业资产、生产经营、生产规模等情况进行审计;区农业农村局组织有关部门按标准进行评定,对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命名为区级农业龙头企业。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不予认定。
1.在土地管理、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依法纳税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通报,情节较重、产生恶劣社会影响或整改执行不到位的;
2.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或存在其他舞弊行为的;
3.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行为的。
四、监测工作
(一)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后实行动态管理,优保劣汰;每两年监测一次,未达到条件的取消其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二)区农业农村局在监测或日常检查中发现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存有一票否决事项的,取消其农业龙头企业资格,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本办法由余杭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