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9年4月国务院颁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来,住房公积金缴存具有强制性、义务性和保障性。《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于1997年7月发布,于2001年11月2日修订,结合本省实际,进一步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及相关管理监督活动。
合规建缴住房公积金,不仅是法律赋予企业的责任,更是展现企业文化、增强员工归属感、提升企业社会责任感的重要途径。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地方性法规的要求,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确保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
缴存登记
1.在本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以下统称为“单位”)工作的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均应按照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前款所称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在城镇的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合伙企业、私营企业。
2.新设立单位必须自批准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设立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操作指南】 1.新开办企业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企业开办一件事”,在开办时直接办理单位缴存登记。
2.未开户企业或非企业单位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在线办理单位缴存登记;或由单位经办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公章、法人章、统一信用代码证至公积金窗口办理。
职工账户设立
单位录用职工,必须自正式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操作指南】 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可新增职工个人账户。
基数申报
1.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3.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4.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市(县)可以按省规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同一缴存单位执行相同缴存比例。
【操作指南】 1.住房公积金年度基数调整:“浙江政务服务网—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
2.少缴补缴:“浙江政务服务网—住房公积金汇、补缴—少缴补缴”。
3.多缴退款:“浙江政务服务网—住房公积金退缴”。
以上三类业务只能在年度基数调整期间(每年7-9月)办理。
整理/郑锋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