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指示要求,全力提升我区农产品品质和市场竞争力,创新攻坚对“非规模”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监管,现将《余杭区非规模农产品生产经营质量安全村(社区)级管理办法》和《余杭区非规模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电子信息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1. 余杭区非规模农产品生产经营质量安全村(社区)级管理办法

             2. 余杭区非规模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电子信息卡管理办法


杭州市余杭区农业农村局

2019年6月26日

附件1

余杭区非规模农产品生产经营质量安全村(社区)级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余杭区范围内非规模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管理,充分发挥村(社区)基层对农村(社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作用,切实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定本办法。

二、非规模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以下简称非规模主体)是指未经工商注册登记从事初级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且生产经营规模在以下认定标准范围之内的个人:

(一)种植业。粮食作物100亩以下,露地蔬菜(含油菜等)30亩以下,设施蔬菜10亩以下,果园30亩以下,茶叶30亩以下,食用花卉10亩以下,食用菌5万袋以下。

(二)林业。毛竹以外的食用竹笋30亩以下或毛竹笋300亩以下,木本粮油50亩以下。

(三)畜禽养殖业。生猪存栏100头以下,肉羊存栏100只以下,兔存栏500只以下,鸡、鸭存栏2000只以下。

(四)水产养殖业。淡水池塘、稻田养殖30亩以下,设施大棚(含工厂化)养殖3亩以下。

上述有关“以下”数量规定均不包含本数。

三、各村(社区)应当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对非规模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的备案登记、日常巡查、宣传教育、信息报送等工作。

(一)备案登记。各村(社区)应当做好本村(社区)范围内的非规模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的备案登记工作,指导非规模主体填写《余杭区非规模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息登记表》,经核实准确后上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日常巡查。各村(社区)应当做好本村(社区)范围内非规模主体的日常巡查工作,包括农业投入品购买、存量、使用等情况,农产品生产销售等信息,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宣传教育。各村(社区)应当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学习传达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的各类宣传资料和信息,积极参加各类业务培训,并负责组织本村(社区)范围内非规模主体参加相关培训。

(四)信息报送。各村(社区)应当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信息收集和报送工作,按时反馈有关信息并做好非规模主体动态信息维护。

四、余杭区范围内非规模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实行电子信息卡管理,由村(社区)初审,各镇(街道)审定办理。非规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并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做好以下相关规定:

(一)非规模主体应当遵守本规定及时到各村(社区)进行备案登记,如实填写相关信息,提供相关有效证件办理电子信息卡。

(二)非规模主体应当到有资质的农资经营机构购买农业投入品,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农业投入品的正确使用、保存和废弃包装回收处置等工作。

(三)非规模主体应当积极配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人员的日常巡查和抽检,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培训。

(四)非规模主体应当正确使用农药并遵守安全间隔期等注意事项,在确保农产品合格的情况下采收上市,不得销售不合格的农产品。

五、非规模主体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接受相应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村(社区)应加强督促、指导和教育。其违法行为及其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将记录到其电子信息卡中,并与今后土地租赁、项目审报、展示展销、政府奖补等挂钩。

六、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实施。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附件2

余杭区非规模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电子信息卡管理办法(试行)

一、为加强余杭区范围内非规模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管理,有效落实生产主体第一责任,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非规模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电子信息卡即余杭区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息卡。

三、非规模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以下简称非规模主体)是指未经工商注册登记从事初级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且生产经营规模在以下认定标准范围之内的个人:

(一)种植业。粮食作物100亩以下,露地蔬菜(含油菜等)30亩以下,设施蔬菜10亩以下,果园30亩以下,茶叶30亩以下,食用花卉10亩以下,食用菌5万袋以下。

(二)林业。毛竹以外的食用竹笋30亩以下或毛竹笋300亩以下,木本粮油50亩以下。

(三)畜禽养殖业。生猪存栏100头以下,肉羊存栏100只以下,兔存栏500只以下,鸡、鸭存栏2000只以下。

(四)水产养殖业。淡水池塘、稻田养殖30亩以下,设施大棚(含工厂化)养殖3亩以下。

上述有关“以下”数量规定均不包含本数。

四、余杭区范围内非规模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实行电子信息卡管理。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非规模主体应当及时通过“余杭区农安监管APP”或者到种养殖基地所在村(社区)办理《非规模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电子信息卡》的登记、变更、补换、注销等业务。

(一)登记。非规模主体通过“余杭区农安监管APP”或者到种养殖基地所在村(社区)申请办理电子信息卡,填写《余杭区非规模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息登记表》,提交身份证件照片或复印件、种养殖基地相关材料等信息,经村(社区)初审、镇(街道)终审办理。

(二)变更。非规模主体生产地址发生改变的,应当及时通过“余杭区农安监管APP”或者到变更后种养殖基地所在村(社区)提交变更证明材料,经村(社区)初审、镇(街道)终审办理信息变更。非规模主体仅生产规模或者产品类型发生改变的,可结合日常巡查过程中提出变更。

(三)补卡。非规模主体生产电子信息卡发生丢失、损坏等情况,可通过“余杭区农安监管APP”或者到种养殖基地所在村(社区)进行补卡。

(四)注销。非规模主体不再于余杭区范围内进行农产品生产经营的,相关村(社区)进行主动注销。

五、非规模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电子信息卡用于建立非规模主体在余杭区范围内进行农产品生产经营相关活动的信息记录,用于农产品快速免费检测和凭卡进入市场交易、农业投入品实名制购买以及日常巡查抽检信息录入。

六、非规模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电子信息卡实行动态管理,区、镇(街道)、村(社区)各级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实时录入相关信息,非规模主体基本信息发生改变的要及时进行更新。

七、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实施。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附件:余农发〔2019〕131号.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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