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诚鑫运输有限公司(91341302MA2WGU21XX)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一案,本机关已于2024年04月0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杭余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820号),该决定书内容如下:

当事人:宿州市诚鑫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WGU21XX,法定代表人:姚长元,住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朱仙庄镇工业园1号对面。

2023年12月1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执法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径山镇延溪路存在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的违法行为,违反《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中国体育彩票_澳客彩票网-游戏平台2023年12月1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3年12月14日18时至19时许,当事人宿州市诚鑫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为皖LF1746重型自卸货车从杭州市余杭区仙宅高速出口附近工地装运工程渣土(余泥)出发,2023年12月14日20时52分,途经杭州市余杭区径山镇延溪路时被执法人员查获。车辆实行密闭化运输,当事人无法出示工程渣土准运证,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车辆皖LF1746重型自卸货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2023年12月18日,执法人员检查涉案车辆时发现,皖LF1746重型自卸货车已被非法转移。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3年12月1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现场勘查图》各1份,拍摄的现场照片6张,证明本案案发的时间和地点、当事人车辆运输工程渣土的事实及现场检查情况,驾驶员及见证人签字确认;

证据二、2024年01月19日和2024年01月2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分别询问见证人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车辆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的事实;

证据三、2024年01月2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通过浙江省统一行政处罚办案系统查询获得的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一年内首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四、2024年01月15日,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径山中队出具的《机动车详细信息》1份,证明当事人车辆的详细信息;

证据五、2024年01月1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通过:“钉钉企典”APP查询获得的截图2张,证明当事人企业法人的具体信息情况;

证据六、2023年12月18日,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径山派出所提供的《受案回执》1份,证明公安机关已对当事人“转移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违法行为受理案件的事实。

因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机中国体育彩票_澳客彩票网-游戏平台2024年2月18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杭余综执罚告字〔2023〕第000820号),至2024年3月20日,已经过30日,视为送达。

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宿州市诚鑫运输有限公司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径山镇延溪路的非法运输工程渣土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运输工程渣土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到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申领工程渣土准运证(以下简称准运证)。未达到密闭化运输要求的车辆(船),不予核发准运证。未领取准运证的车辆(船),不得运输工程渣土。准运证不得出借、转让、涂改和伪造。”的规定,已构成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存在“转移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情形,应当从重处罚。现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改正,对有准运证的运输车辆(船)未实行密闭化运输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无准运证、伪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的或者运输工程渣土与准运证要求不符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出借、转让、涂改准运证的,处以二千元罚款。对上述违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还可暂扣违法当事人的运输工具,并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处理完毕后,发还运输工具。”的规定,参考《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定》(杭综法〔2023〕4号)第十一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行政处罚:(五)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损毁查封标志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的;”、第十二条第三款“有从重处罚情形的,按裁量基准确定的情节所对应罚款幅度的中间值以上处罚;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营业部(户名: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电子非税柜面,账号:201000074431680555555)或通过支付宝扫码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余杭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缴款单号:3300000223301202404023810183656

缴款方式:

1.通过浙里办扫描上方二维码缴款

2.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https://pay.zjzwfw.gov.cn输入缴款单号进行缴款

3.携带《行政处罚决定书》至指定银行柜台办理缴款,由代收商业银行营业网点柜台人员录入缴款单号收妥款项,并出具缴款凭证

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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